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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詞條 | 保理合同 Factoring Contract

發(fā)布日期:2022-11-23??來源:民主與法制社??瀏覽次數: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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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文名:保理合同英文名:Factoring Contract類別:民法概述民法典第761條規(guī)定,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xiàn)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一、法律特征(一)保理合同以債權人轉讓應收賬款債權為前提保理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是應收賬款債權的轉讓,沒有應收賬款的轉讓

中文名:保理合同

英文名:Factoring Contract

類別:民法

概述

民法典第761條規(guī)定,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xiàn)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一、法律特征

(一)保理合同以債權人轉讓應收賬款債權為前提

保理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是應收賬款債權的轉讓,沒有應收賬款的轉讓就不能構成保理合同。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轉移財產或者提供服務而獲得的要求債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xiàn)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應收賬款主要包括下列權利: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提供醫(y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huán)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收益權;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這些應收賬款的轉讓,可以是單獨轉讓,也可以是批量集合轉讓,這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應收賬款的轉讓,應當適用民法典關于債權轉讓的一般規(guī)則。

根據民法典第763條,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二)保理人負擔的主合同義務包括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

資金融通,是指保理人應債權人的申請,在債權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后,為債權人提供的資金融通,包括貸款和應收賬款轉讓預付款。應收賬款催收,是指保理人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采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直至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應收賬款管理,是指保理人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于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tǒng)計報表,協(xié)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付款擔保,是指保理人在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合同后,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并在核準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yè)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此外,通常還包括資信調查與評估、信用風險控制等其他可認定為保理性質的金融服務。

(三)保理合同為要式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762條第2款的規(guī)定,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保理合同為要式合同。

二、保理人的通知義務

保理合同的核心是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在此應當適用民法典關于債權轉讓的一般規(guī)則。為保護債務人的利益,民法典第546條第1款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因此,應收賬款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即使保理人取得了債權,債務人也有權拒絕保理人的履行請求;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債權消滅。如果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了債務人,則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此時債務人對保理人負有履行義務,并且有權以此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如果債務人仍然向債權人履行,則不發(fā)生債權消滅的效力。因此,只有通知了債務人,才可以最大限度保護保理人的利益。在一般的債權轉讓中,發(fā)出轉讓通知的主體原則上應當僅限于讓與人。實踐中的大多數情形都是保理人發(fā)出通知,因為其對此具有重大利益,以避免債務人在轉讓發(fā)生后仍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依照民法典第764條:“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fā)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應當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憑證?!北@砣讼騻鶆杖税l(fā)出轉讓通知的,如果表明了保理人的身份并且附有經過公證的債權轉讓合同、保理合同或者轉讓通知等必要憑證,可以認為具有同債權人發(fā)出轉讓通知同等的效力。

依照民法典第765條:“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xié)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睉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協(xié)商一致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延期、和解、協(xié)議抵銷、協(xié)議解除等,也包括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債務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情形;但是,不應當包括債務人行使基于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法定解除權等使基礎交易合同發(fā)生變更或者終止的情形。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通過協(xié)商使應收賬款債權的價值落空或者減損,例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協(xié)商一致變更基礎交易合同而減少了債權數額,或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基礎交易合同而對保理人產生了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三、保理業(yè)務的基礎分類

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是保理業(yè)務的基礎分類。我國當前的保理實踐中,當事人一般都會在保理合同中就有無追索權作出約定,民法典同時規(guī)定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供當事人自己選擇。

(一)有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保理,是指保理人不承擔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和提供壞賬擔保的義務,僅提供包括融資在內的其他金融服務。當有追索權保理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保理人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或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故有追索權保理又稱為回購型保理。

依照民法典第766條,在有追索權保理中,在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保理人有權選擇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或者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也可以同時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主張權利。當然,保理人不能從債權人和債務人處獲得重復清償。同時,在有追索權保理中,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的,在獲得債務人的履行后,首先應當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具體包括:保理融資款本息、保理人未受清償的應收賬款融資額度承諾費、保理手續(xù)費、保理首付款使用費以及其他債權人到期未付款等。關于在扣除后仍有剩余的這部分保理余款的歸屬,首先由保理人和債權人在保理合同中約定。保理合同對此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保理余款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此時,保理人負有清算義務。

(二)無追索權保理

無追索權保理是指保理人根據債權人提供的債務人核準信用額度,在信用額度內承購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并提供壞賬擔保責任,債務人因發(fā)生信用風險未按基礎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應收賬款時,保理人不能向債權人追索。故無追索權保理又稱為買斷型保理。無追索權保理在性質上屬于應收賬款債權買賣,保理人受讓債權并享有債權的全部清償利益、負擔債權不能受償的風險,作為債權轉讓對價的融資款實際上是通過買賣取得債權的價款。

依照民法典第767條,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應當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而不能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不再追索應收賬款債權人是具有一定前提的,即債務人未及時全額付款系源于其自身信用風險,而非其他原因。如果債務人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支付,或者債務人依法主張基礎交易合同所產生的抗辯、抵銷權或者依法解除基礎交易合同而拒絕付款,則保理人仍有權對債權人追索,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跓o追索權保理在性質上屬于應收賬款債權買賣,保理余款應當歸屬于保理人,無須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返還。

四、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6條、第761條至第769條。

《商業(yè)銀行保理業(yè)務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中國法律咨詢中心

責任編輯:馬毓晨 廖衛(wèi)華

總平臺審核編輯:韓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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